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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采决【2016】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9  浏览次数:123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采决2016〕1

 

投诉人:佛山市三水顺景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永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石湖洲石南工业区F区6号

代理人:李志永

联系电话:13709603044

 

被投诉人1: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敏珊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12号智汇大厦7楼703

联系电话:0757-87793282

 

被投诉人2:佛山市奇宏瑞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绍基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公交大厦第十一楼之3

联系电话:0757-83302998

 

被投诉人3:佛山市锦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伟强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耀华路32号102铺

联系电话:0757-87711175

 

被投诉人4:佛山市顺德区永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文彬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门路西大良炮竹厂12号之二A

联系电话:0757-22913588

 

被投诉人5:佛山市阳晖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炼辉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民西路之北崇南工业园河堤路1号阳晖大楼五楼

联系电话:0757-81003378

 

    投诉人佛山市三水顺景运输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白坭镇中小学校车接送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为GDHZSS201602BNXC)”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16年8月25日正式受理。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材料,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明了有关事实情况如下:

    一、投标人佛山市三水顺景运输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正副本均没有加盖骑缝公章,评审委员会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1页的18.2“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用A4规格(除特殊规格的图纸除外)纸打印,投标文件每一页均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副本可以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正副本均需加盖骑缝公章”的规定和第23页第23.4“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确定为无效投标”的第6点“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的规定,以及第26页初步评审表的符合性审查的第二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签署要求”的规定,认为佛山市三水顺景运输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作无效投标处理,不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中的符合性审查。

    二、就投诉人佛山市三水顺景运输有限公司所反映佛山市奇宏瑞运输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被投诉人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质疑后作出了复查,核实佛山市奇宏瑞运输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近三年由相关县(区)级或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安全事故记录证明文件”是由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另外,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在协助质疑调查时出具了关于佛山市奇宏瑞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近三年由相关县(区)级或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安全事故记录证明文件”的核实证明材料。因此,被投诉人佛山市奇宏瑞运输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近三年由相关县(区)级或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安全事故记录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三、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内容是接送中小学生。就该项目报价问题,招标文件第11页报价要求规定:“本项目须对小学学生和中学学生的接送服务费单价进行报价,小学学生接送服务费最高限价为每人每天11.25元,中学学生接送服务费最高限价为每人每次6.12元”,即本项目招标文件仅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最高价有限制,并不限制投标人的最低报价。因此,被投诉人佛山市锦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为。

    四、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分别按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调查,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均是按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因此,投诉人佛山市三水顺景运输有限公司以被投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永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商务得分为0分为由,认为该公司“在技术部分皆是无支撑的空说”,是混淆了技术部分的评审标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评审委员会在2016年8月5日的评审中,认为投标人佛山市阳晖客运有限公司 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了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制造商授权书》以及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等资料,响应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专用校车配备、配置标准和车价不低于40万元标准”要求,实质性响应了评审标准中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要求,一致作出佛山市阳晖客运有限公司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决定。本机关于2016年9月28日组织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全体专家进行协助投诉调查工作(本项目评审委员会7名专家成员全部到场),7 名专家对本项目的有关资料进行复查、核实,并各自出具了相关的意见,均认为本项目的评审“已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进行了公平、公正的评审”。

    评审委员会在项目评审和协助投诉调查中均确定被投诉人佛山市阳晖客运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响应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专用校车配备、配置标准和车价不低于40万元标准”要求的资料,该资料在法律意义上构成了对招标文件中要求购置40万元以上专用校车的承诺内容,可以视为投标人对相关要求的回应。评审委员会这一处理方式,与招标要求不冲突,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六、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人数为7人,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告。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为采购人代表1名,专家6名,采购人代表具有中小学教育领域的从业经验, 6名专家从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4条是有“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定,经本机关调查,暂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因此,佛山市三水顺景运输有限公司投诉“评审委员会成员不符合法定条件,本次评审结果应为无效。且评委未依法履行评审,存在不客观、不公正、不认真履行职务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七、被投诉人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发出中标公告,并即已退还了投诉人佛山市三水顺景运输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该退还时间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的时间早,未发现存在违规情形,投诉人佛山市三水顺景运输有限公司关于权益被损害的投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八、投诉人佛山市三水顺景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2016年8月12日分别提起质疑,被投诉人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两次质疑均在法定时间内、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了答复。经查,暂未发现被投诉人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歧视投诉人及差别性待遇的情形,投诉人认为被实施歧视性、与其他投标人存在差别性待遇的投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本机关认为,本项目采购活动程序合法,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进行综合比较做出独立评审,暂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此外,依据现有材料和证据,调查过程中暂未发现本项目采购活动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人佛山市三水顺景运输有限公司对“白坭镇中小学校车接送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为GDHZSS201602BNXC)”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三水区人民政府或佛山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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