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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央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意见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4-09-22  浏览次数:908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财政部需要拟定中央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上报国务院。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尽早上报国务院,以利于明年 工作的开展,现请中央有关集中采购机构、各部门和单位结合国务院下发的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就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是否扩大和调整 提出修改意见。集中采购机构在提出意见时,要就如何落实集中目录中的项目提出初步设想和实施意见。反馈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10月20日前函复财政部国库 司。联系人及电话:李承双(010)68552229 68552266(传真)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函
抄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央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30份     2004年9月24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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