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 正文

关于举办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培训班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04  浏览次数:128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宣传和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根据《2015年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安排,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与国库司决定举办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二、培训对象
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各1人,中央集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共3人。

  三、培训时间
2015年4月23日至24日,22日报到。

  四、培训地点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开发区丽苑街9号)。

  五、培训经费
培训费由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按标准统一核拨。

  六、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务必于2015年4月17日前将填好的报名回执(见附件)传真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二)请参加培训学员于4月22日下午三点在三里河南三巷北口统一乘车前往,自行前往学员请在报名回执备注栏中注明。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系统培训处董云,联系电话:010-68553623;
2.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李承双,联系电话:010-68552386;
3.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赵剑波,联系电话:010-64505154、64566004(传真)。

附件:报名回执 点击下载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
2015年3月17日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